为进一步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10月28日,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在东营、临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
《意见》以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立足点,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意见》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可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进行融资,最高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该机构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者本设区市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对注册地在济南和青岛、注册资本和主发起人达到一定要求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不限于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意见》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主要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对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由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意见》还对防范民间融资机构风险作出规定,要求运用“穿透原则”核查出资人的资金来源、真实数量,严禁非法集资、“一带多”出资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要求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并对呆账及时进行核销。《意见》明确,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作为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设区市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机构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民间融资机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发展给予一定政策扶持,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