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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网站    点击数:292    更新时间:2015/11/27

 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认识,科学把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响,促进我省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合理引导。一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鼓励引导其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二是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三是进一步拓宽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支持,积极引导中小微型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表外业务、发行企业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方式融资;推动中小微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企业到创业板融资。

    《意见》确定,要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一是要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严守三条底线,即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二是要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融资中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切实强化对投资类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行为。三是要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选择有工作基础的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理,把加强民间融资风险管理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做好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及其试点工作。